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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42895次

(1999年4月10日湘东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5日湘东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927日湘东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15日湘东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党组成员应当列席。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常委会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得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事项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需要确定召集。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1)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举行的日期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2)提出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准备事项,作出将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

(3)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并组织实施;

(4)研究、决定人大代表视察的有关事项,并组织实施;

(5)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作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

(6)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作出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

(7)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8)讨论由常委会任免的人选,作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

(9)对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作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

(10)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1)讨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作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

(12)讨论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13)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指导和协调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听取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15)讨论代表小组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16)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7)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18)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征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意见后提出,报请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常委会办公室应提前2天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及有关文件通知送达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例外)。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需要行文的决定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草拟,送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印发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