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经2023年1月5日湘东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2月26日湘东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湘东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5日湘东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29日湘东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月5日湘东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和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萍乡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不断增强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作出决议、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常委会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部门负责人
(四)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街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驻区的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及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会议的人员范围。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列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或中途退场。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对会议议题应先作好必要的审议准备。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办在会前可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
区人大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将列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的议程在会议举行30日前通知报告机关。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江西数字人大等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和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等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单位和湘东区人大网予以宣传报道和公布;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将会议的重要意见整理印发有关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必须抓好整改落实,四个月后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范围:
(一)审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情况,讨论决定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
(四)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讨论决定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七)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联系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
(八)备案审查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之规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十)依法对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工)委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工)委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领衔人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办也可以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集中进行审议,审议时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做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人口与资源、社会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有关议案的提出、审议以及相应决议、决定的作出程序,依照《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调整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前,应当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提出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的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人事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书面报告,其中包括干部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对拟任人员,提请机关还应当提供全面考察材料。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被(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见面,被(拟)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副区长及其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代主任、法院代院长、检察院代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任前表态发言,在任命通过后应当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再由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撤职案在交付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代拟议案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并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的报告、审计工作的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分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在会议召开前发给全体组成人员的,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
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听取的报告,不适应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在主任会议组织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可以安排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或者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由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一般集中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限期研究处理。
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者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机关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送中共湘东区委、区人民政府。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答复,向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办理执行。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项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之规定,决定人事任免和撤职。
第三十九条 任命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它表决案经会议同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表决下列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逐人表决:
(一)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副区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区监察委员会代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
除前款所列任免案、撤职案外,其他任免案、撤职案可以合并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任免案、撤职案中的个别人员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行逐人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湘东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在表决通过后对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九章 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议案,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湘东人大信息网上刊载。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常务委员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以及其它议案,应当分别通知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湘东区融媒体中心、湘东人大网予以发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