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责任意识,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湘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评价对象:湘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履职评价内容: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
1.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会议;
2.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踊跃发表意见;
3.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高质量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1.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座谈等活动;
2.应邀参加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峡山口街人大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
3.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
4.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5.以人大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党委部门和“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
6.按照所在代表联络工作站安排,开展进站活动,走访、接待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7.积极参与代表履职评价,如实填报《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表》。
(三)代表做好本职工作、服务社会及争先创优情况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3.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4.热心公益,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或因个人不当言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峡山口街人大工委协助实施。
第六条 代表履职评价采用年度评分制和届内总分制相结合的评分机制。年度评分制即届内分年度于年末或次年初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届内总分制即届末将代表在本届每年度评价分数累计相加。
第七条 代表履职评价采取代表自评和区、乡(镇、街)两级人大(工委)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代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认真如实填写《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根据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自评。区直寄选代表、各乡(镇)人大代表分别将填写好的《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计分表》《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递交至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峡山口街人大工委。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峡山口街人大工委根据代表履职档案记录的履职情况和代表填写的《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分别负责对区直寄选代表、本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将评价结果汇总审核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峡山口街人大工委对评价材料留存归档,并在本届最后一年进行汇总。
第八条 根据代表履职评价情况采取百分制考评,并设置加分项30分。评定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含6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将区人大代表上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向各代表团进行通报,适时反馈给代表所在单位或代表推荐单位。经评价为不称职的代表,由其所在代表团团长对其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代表本人要制订措施,积极进行整改;若限期内未能改进,或连续两年考评为不称职,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依法由原选举单位予以罢免。届末汇总后,代表履职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推荐提名连任区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计分表
2. 年度湘东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